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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检察院有权管辖被害人申诉吗

2021-11-30
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对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县(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投诉案件具体范围:1、不服我院决定的投诉(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包括: (1)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投诉;(2)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的投诉;(3)不服本院撤销案件决定的投诉;(4)不服我院其他处理决定的投诉。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的申诉;3、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的投诉;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刑事赔偿的案件; 5、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提交的刑事诉讼案件; 6、我院认为需要自行复查的其他刑事诉讼案件。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第十四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四)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六)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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