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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由劳动,卫生,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临时性常设机构,没有明确的编制,人员,经费,不是独立的行政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所...
1、工作职工伤残等级鉴定;2、护理依赖等级鉴定;3、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5、工伤直接导致病情鉴定;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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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在鉴定理由和请求,但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一般不需要提交申请书,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依法送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参照民事法律送达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也可以通知工伤职工前往指定机关领取,需要工伤职工领取的,回告知具体地点和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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