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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把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学专业较多的可以延期30日。...
劳动能力鉴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个人(家属)申请,不申请,不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不是法院的法定职责。法院是没有义务送达劳动能力鉴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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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由劳动,卫生,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临时性常设机构,没有明确的编制,人员,经费,不是独立的行政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只是一种技术性结论,不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会送达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在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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