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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四级伤残不能一次性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本人工资;保留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75%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所在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之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待遇不能一次性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是否可以一次性支付,由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1、建议先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认定为工伤后,如果您认为你的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向劳动局提出,由劳动局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 3、根据鉴定的结果,可以主张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交通补、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4、另外,工伤赔偿基数按照受伤之前12个月的实际正常工作月份应发平均工资计算,社保赔偿的基数如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则单位要承担差额的赔偿责任。 5、如果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中,则全部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工人受了皮外伤,用人单位应该负责,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所受伤害经司法鉴定构不成伤残,则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所受伤害构成伤残,则另可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恤金,如果需要增加营养还可以主张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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