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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业主有权更换物业公司。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订物业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提前解聘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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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如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商也是属于业主(未售房业主),也有投票权。你把开发商的投票权也计算在内,再重新统计下就知道能不能更换物业了。 计算方法如下: (1)专有部门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2)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筑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个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如果重新计算后,不能更换物业公司的,建议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因为新物业接管小区一定要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如果新物业入驻程序不合法,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会予以备案。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首先要有辞退物业的理由,要有证据材料,包括音像、文字资料,然后书面发文给物业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的表象亦又要证据记录状况,通常需要三次书面通知整改,特别重要的是:每次发整改函一定要抄送当地政府(区、街道)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此项工作必须由社区的业委会人员操作;如整改不力,确需要进一步进行辞退物业企业的工作,需要业主大会进行表决,要有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进行解聘物业,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解聘老物业企业及选聘新物业企业的各项工作。最好聘请律师进行操作,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有效处置各环节的工作。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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