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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乙型肝炎不是无效的婚姻。携带乙肝病毒并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事由,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以下情况被认为是不能结婚:1、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
1)因携带乙肝病毒并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事由,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为有效。 2)能不能提出解除婚姻关系? 3)可以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但根据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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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婚前隐瞒乙型肝炎,声称婚姻无效,不受法律支持。乙型肝炎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法院不支持隐瞒乙型肝炎的婚姻无效。中国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不包括乙型肝炎。如果你觉得不合适,你可以同意离婚。
自从2003年,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以来,患乙肝已不再是结婚登记的绝对限制条件。即使一方患有乙肝,甚至双方患有乙肝,只要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我国法律都会承认其婚姻关系合法。确定哪些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的是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概括起来说,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乙肝目前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前隐瞒乙肝不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出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和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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