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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农村土地征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允许的法律途径,建议你联系...
请参照征地补偿方案上面的具体规定,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征地批文及征地补偿标准都应当进行公告,对补偿不满意可提出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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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配置补偿不满意的被征收者,可以暂时拒绝办理征地手续申请行政复议,在补偿达成协议后签订征地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后,也可以向土地征收部门提出裁决的裁决后,被征收者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征地安置补偿不满意被征收人可以暂时拒绝办理征地手续申请行政复议,直到补偿达成合意后签订征地协议;经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交由土地征收部门裁决;裁决后被征收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解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作出如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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