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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
一房数卖中买受人权利顺序: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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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中买受人权利顺序: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
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 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在先查封房屋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网签手续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在查封房屋处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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