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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
一房多卖是指卖方将同一房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的买卖合同,构成多份买卖合同关系的行为。在一个房间数量出售的情况下,几个买家中谁获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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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在现实生活中已比较常见。所谓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将所有的房屋先后与两人或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同一房屋卖给多人。此种情况下,先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在无法取得房屋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司法实践中,视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注:以下将房屋出卖者称为出卖人,先与出卖人主签订合同的称买受人,后签订合同的称第三人): 1、第三人先于买受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且为善意。此情况下,两个购房合同均已成立,如第三人出于善意购得且取得房屋所有权,则享有物权请求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买受人因未办理产权登记只能依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他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但无法主张第三人返还房屋并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人先于买受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且为恶意。此情况下,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侵害买受人的债权,则二者应负共同侵害债权的责任,并认定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3、两次买卖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且均为善意。此情况下,买受人和第三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只能通过债权方法即依据我们签订购房合同的约定保护自己权益,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返还房款并赔偿,第三人在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要求出卖人返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4、两次买卖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且第三人为恶意。此情况下,第三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侵害买受人利益,应认定第三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合同为无效。 出卖人恶意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须有处分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出卖人本身就是房产所有权人,并且其所有权并没有受到如优先购买权、共有权、抵押权等对处分权的限制;第二种是出卖人是待售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但这个房产因为没有或尚不具备初始登记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了预售的合法许可,也可以作为有权处分的出卖人,主要指正在开发楼盘或未竣工楼盘的房地产开发商;第三种是前两种出卖人所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或行纪人。
确定一房二卖的所有权如下:房屋属于转让方,未转让的房屋属于预告登记方,未办理转让和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属于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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