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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你所述情况,可以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法院是否可以支持你的诉讼请求,要考虑该房屋是否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过户。根据《北京市高...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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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 1、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2、因房地产受让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发生的情形分项计算损失数额。
继续履行是有条件的,一是法律或事实上能够继续履行,二是不存在不适于强制律师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三是债权人要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对于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法院一般还要求买方已经付完全部款项或者有能力一次付清剩余全部房款,如果是银行贷款而贷款尚未审批通过的且买方又无力自行付清剩余款项的,法院一般不支持继续履行的诉求。
多重买卖,或者一物多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出卖人就某一标的物与先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在实际履行合同前,就该标的物又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导致只有一个合同能实际履行,而其他合同不能履行。多发生在物价上涨,后买受人支付的价金更有利可图的场合。出卖人一物多卖,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已经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但有的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有的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的,应当支持已经支付价款的买受人的请求; (3)数个买受人先后均已支付价款,应当支持先行支付款项的买受人的请求; (4)数个买受人先后均已支付价款,但先买受人只支付部分价款,后买受人支付了全部价款,应支持支付了全部款项或者明显支付价款多的买受人的请求; (5)数个买受人同时支付价款的,先向出卖人提出履行交付义务的请求的买受人的请求应获得支持; (6)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应支持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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