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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以提供劳动为内容的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公民与法人签订的协议。两者有...
无法比较。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记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而劳务合同(如承揽、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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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和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的保障更加全面和更好。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的特别保护,其规定比一般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更全面、更详细。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独立经济实体单位、公民及其在平等协商下达成的协议。
一、什么是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第一、两者法律性质根本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记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范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务合同(如雇佣关系、承揽、运送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范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诉诸法院。 第二、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一是用人一方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的用人主体更广泛,除了上述单位外,还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二是被雇用者的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必须是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55周岁或女工50周岁)的、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务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则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行。 第三、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统一管理,他的劳动被看作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因此,无论从用人单位内部看,还是从其外部看,劳动者都是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劳动,其法律人格在劳动过程中被用人单位吸收,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而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法律要求或约定的劳动者条件,职工完成的工作是整个劳动过程中的一部分,而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动条件,另一方也仅仅是在一定时期内完成某项相对独立的具体工作,工作任务完成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终止。 第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与质量给付劳动报酬,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而在劳务合同中,劳动报酬一般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付酬。 第六、是否必须交纳社会保险。 劳动关系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 第七、是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的相关规定,而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则是双方约定; 第八、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 劳动合同关系的被雇用一方必须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劳务关系则不需要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 第九、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同:劳动合同中发生纠纷,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生工伤事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而劳务合同中运输合同主要是适合合同法,如果是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承担责任,雇佣关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没有身份、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劳动合同主体特定,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劳务合同关系可以多重建立,而劳动合同关系具有惟一性,我国劳动法尚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关系由民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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