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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保护管理规定

2022-01-04
怀孕期间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主要为:1。不得因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资、解雇、终止劳动或雇佣合同;2。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减少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可适应的劳动;3。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4、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享受42天产假;5、禁止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抗癌药物、自烯雌酚、麻醉气体等。

相关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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