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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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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以下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3月1日起,广东省上调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调整方案由原先的5个标准类别调整为4个,广州作为一类,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上调至1300元,上调幅度达18.2%;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6元/小时提升至12.5元每小时。二类包括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四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上调幅度19.6%;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三类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提高17.3%,包括汕头、惠州、江门四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3元/小时。此外为四类(不包括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增幅为19.7%;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七天改为十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5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七天改为十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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