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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瘦到人身损害,通常学校会为学生购买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适用过错大小来承担,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
在校瘦到人身损害,通常学校会为学生购买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适用过错大小来承担,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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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瘦到人身损害,通常学校会为学生购买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适用过错大小来承担,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校生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分析:课间和课外活动中的人身伤害 中小学生活泼好动,课余喜欢追逐打闹,不小心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对于此类人身伤害,对于未成年人,应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肇事者的监护人和受害者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肇事者的监护人、受害者的监护人和学校都没有过错,让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都是显失公平的。对于成年人,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因此,在这件事上,学校,受害者的监护人应该共同承担责任
侵权人和学校共同承担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学校履行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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