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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瘦到人身损害,通常学校会为学生购买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适用过错大小来承担,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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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及其责任认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是否已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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