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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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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种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交通事故型。因交通事故而引发人身损害赔偿。 2、打架斗殴型。因邻里风波、买卖纠纷等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人身损害赔偿。 3、工伤事故型。各行各业,特别是一些具有危险性的行业因缺乏安全意识或违章作业,造成工伤事故。 4、产品质量型。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假冒、伪劣商品致人损害。如啤酒瓶爆炸、化妆品不良反应等导致人身损害赔偿。 5、医疗事故型。由于医护人员粗心大意造成病员医疗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事件不断发生。 6、意外事故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均无主观过错,意外事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未成年学生受到第三人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学校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责任。 (二)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在学生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显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2、尽管学校不存在过错,但因为其从行为中受益,因此应承担公平责任,酌情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不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对于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是法定的,不能以协议来进行免除。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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