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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土地属教育用地性质,现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如需要获得,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让,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必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荒地属于集体性质的未利用地。广义上讲,荒地是指所有可供开发建设但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主要包括适合农、林、牧业的荒地。狭义的荒地通常是指适合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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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弃土和弃渣都,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归属于公路局。 弃土场,即渣场,渣场的上游汇水面积不宜过大,尽量选在仓库内。 交通运输部门的二级局。交通运输部设有公路局,负责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公路建设、维护、路政、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起草公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面附着物都可以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24条,地面建筑,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共有人,享有该建筑,附着物的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人转让地上建筑,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25条,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必须按规定进行户籍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1、土地权属介绍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成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经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集体和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经营承包权受法律保护。 2、土地所有权分类 目前,中国土地权属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2)依法直接从国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3)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4)跨地区国有工程设施一般以业务主管机关为土地登记单位。非法占用、买卖、租赁土地形成的用地单位,均不能成为土地权属单位。 土地权属变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依法征用或划拨土地,依法有偿出让、转让土地; ②新建、扩建、改建、买卖、继承、赠送、交换、分割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 ③依法增减、交换、调整土地或分割、合并土地; ④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土地权属单位即“土地登记单位”,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拥有他项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土地权属调查是针对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法人、自然人)的申请,对土地位置、界址、使用情况进行的实地核定、调查和勘察丈量。通过对宗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的界限的调查,在现场标定宗地界址位置,绘制宗地草图,调查用途,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提供工作草图和依据。 3、土地所有权性质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权属性质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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