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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累计多少天旷工开除,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天数,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里进行约定。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旷工达到三日以上,视为员工自离”,该项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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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和自动离职是两个概念,但因为原有的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这两个说法已经不存在了。现在只有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如果你单位没有员工手册规定旷工几天是严重违反单位制度,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告诉你,本律师认为口头无效。如果没有“单位规章制度”,何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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