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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取消编制改签终身劳动合同不是真的。1、事业单位编制是由编制委员会控制的,不是由本单位控制的。有编制,才有人,事业单位取消编制是不可信...
事业单位合同制与编制的区别:1。工资支出来源:正式工资解决,合同制人员工资解决。2、正式按照政策规定和上级规定执行,合同制人员参照正式人员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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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身份的人员可以再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只要两份劳动合同不影响互相执行即可。双重劳动合同均可以同时合法存在。其一,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亦是合同,除了由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特别规范外,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效力等方面可以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一般原则之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不违反法律法规定强制或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亦具有法律效力。不因是否能同时履行而影响其法律效力。其二,双重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能同时履行作为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劳动力的一方,尽管可能面临同时履行双重劳动合同之客观障碍,但也并非不能同时履行。下列情形,就不影响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合同关系中同时履行:劳动者与A公司和B公司虽同时订有时间重叠的劳动合同,但其中A公司经营面临困维,出现劳动力过剩又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下岗或不需要对A公司提供劳动力,而可以在同一时间向B公司提供劳动力;劳动者与A公司和B公司虽同时订有时间重叠的劳动合同,但其中A公司是全日制用工,B公司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为两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互不影响;劳动者与A公司和B公司虽同时订有时间重叠的劳动合同,但两公司采用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如聘作劳动者为经理、业务外销员等岗位,劳动为两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互不影响。其三、劳动合同的效力与能否履行并无直接联系无论依据《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均无合同履行不能则合同无效之规定。劳动合同如果存在因时间冲突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情形,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但认为其因此无效并无法律依据。其四、劳动合同法亦不禁止存在双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编制:合同工属于临时招聘性质的,不占用编制,单位对是否继续签约有绝对决定权;在编即上报人事局备案,占用编制名额,单位不能独自决定人员去留,需报人事局审批,即相当于说是过去的铁饭碗。编制就是在编员工,指单位的正式员工,享受正式员工待遇,岗级也相应外包较高。
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参公编制”。“参公”严格来讲不是行政编制,是事业编制,所在单位也不是行政机关,是参公的事业单位。 三、参公单位事业编。不进行参公登记,不属于“参公编制”,只是事业编制,虽然单位是参公单位,不代表所有人员都是“参公编制”,这种事业编和“参公”不一样,任何遴选都不能考。 四、事业单位事业编。 五、工勤编制。行政机关叫行政工勤人员,属于机关工人编制,不是行政编制(公务员),只是机关后勤工人,占用工勤编制,但国家不允许以工代干。此类人员和公务员都属于机关,一个是机关干部,一个是机关工作人员。六、借调人员。编制在原单位,工资待遇都由原单位负责,只是人来工作,人事关系没过来! 七、长短期合同工、外聘人员、三支一扶、社区民生等都属于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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