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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没有看到你的劳动合同,故只能简单地回答你的问题。1、如果劳动合同签定的时间是2004年5月10日,那么你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出辞职是合法的;2、培训费和档案管理费应当按合同的条款执行,但培训费高达3万多元显然是不公平的;3、单位扣留你的毕业证绝对是违法的,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你的陈述,你应当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
1、不给劳动合同、扣押毕业证及学位证是违法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分反映解决; 2、员工离职,不能是什么原因,单位扣押档案或证件是错误的; 3、“不违法地跳槽”?你想说不承担违约责任吧!若合同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你可以提前30天通知后解除合同,补偿单位一定的损失(培训损失等);若有违约金约定,则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劳动。
1、毕业证是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修完学校所安排的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由办学机构颁发的用于证明学习经历的书面凭证。2、依据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88〕教学司字057号)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在学校要求报刊上进行登报声明之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以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高等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应由学校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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