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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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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信访条例》,信访答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之一是该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信访答复只是一种解释。《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所有以上规定,均没有提到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信访答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话,就会提到申请行政复议了,而不是复查。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是国家设定的下情上达的渠道,原则上百姓的所有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国家提出。具体说来,对下列4类事项,百姓可以提出信访: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百姓对各类事项的信访,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是提出批评,也可以是对国家机关的决定提起申诉,还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5)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属于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法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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