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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我国各类各级行政机关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法定渠道,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特色。 但由于长期以来人...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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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信访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信访答复是信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信访人反映情况作出的解释、答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故信访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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