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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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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告知、答复;(三)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四)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逐件登记信访事项,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进行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二)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及实际情况调查核实;(三)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人如认为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在《信访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信访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信访权益。这就变成了行政诉讼了。 (1)针对信访受理程序,可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在15日内作出处理,这种处理不是对信访内容的直接处理,只是一个告知、转送、建议、交办的处理,即针对人大、、检察院提出的信访事项,告知其向相应的机关提出;针对依法应诉讼、、行政复议事项,告之其不受理,应依其它法定程序提出;针对属于本级或下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其中的情况重大、紧急的事项,还应及时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决定;针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直接交办有权机关并限期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对这一环节政府信访机构的告知、转送、建议、交办四项信访义务,信访人有权对信访机构不告知、不转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对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与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答复行为的性质是相同的,如果不依法答复,信访人可依法行政诉讼。 (2)针对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可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信访条例》第22条、28条均规定,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在60内办结,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如果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可依法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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