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要,公司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依然要履行竞业限制,履行竞业限制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
如果公司解雇劳动者,劳动者仍然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履行竞业限制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补偿金额或者标准,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限制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部分法规条例对这个问题做出过相应处理,如《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1/2。《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年补偿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1/2。总之,具体的补偿金额应结合员工在职时的岗位、工资收入、承担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等因素确定补偿金标准。员工应企业的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自愿限制择业,员工的生活质量不应因此受到影响,这应当作为确定补偿费给付标准的基本原则。知识延伸:《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两者之间有共同之处,即都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也存在不同的地方:一是竞业禁止制度能有效防止员工从事竞业活动而隐形侵犯商业秘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则难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不能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予以查处。但是劳动者明显违法侵犯商业秘密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予以查处。三是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即先仲裁、后诉讼;而劳动者明显违反用人单位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侵犯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赔偿。《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作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表明竞业禁止约定应当以维护商业秘密为前提。如果劳动者不掌握商业秘密,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从而防止用人单位对于某些关键人才通过竞业禁止制度而“雪藏”、“封杀”,有利于最大程度地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活力,发挥人才的社会价值。《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作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也表明用人单位仅仅依靠竞业禁止制度还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商业秘密的权益。因为,即使劳动者遵守了竞业禁止约定,其也可能通过披露、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方式,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商业秘密,应该将《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结合起来,一方面与劳动者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与劳动者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要根据具体情况的分析。竟业限制仅适用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不属于此类人员,则竟业限制条款无效。如果是这三类人员,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则需要遵守,违反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属于单位违约,无需继续遵守。竟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期限执行,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使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条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约定在竞争限制期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工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3人已浏览
1,299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