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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抢救超48小时无效死亡的,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进而按工伤待遇享...
1.如果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抢救超48小时无效死亡的,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进而按工伤待遇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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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48小时内”是硬指标,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那么患者的疾病就不是突发性疾病,按规定就不能视同为工伤。
先不考虑年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属于工伤。未死亡或者48小时后死亡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个从表面看显然不属于工伤,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而且视同为工伤的情况中也没有这个员工的情况,只有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但这个员工也不是在单位突发疾病。你可以去参考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如果不是工伤,你们单位就没有责任,可以给予道义上的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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