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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通常来说,抵押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第二、当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第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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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质权才能优先受偿。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是这样理解的,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一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生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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