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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

2021-12-30
早在2016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发布了关于上海生育金管理办法的新规定:参加上海生育保险,符合国家、市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新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9个月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缴纳生育津贴。同时,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12个月,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12后收入的比例支付,其余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12个月或连续缴纳9个月的,可以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拨付。

相关法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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