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上海生育金领取地为各区县社会保险中心,具体如下: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中心浦东南路3993号、徐汇区社会保险中心徐虹北路80号、长宁区社会保险中心定西路1016号9F、普陀区社会保险中心武宁路1032号、闸北区社会保险中心上海太路711号、虹口区社会保险中心曲阳路179号、杨浦区社会保险中心江浦路736号、黄浦区社会保险中心新永安路9号、卢湾区社会保险中心535号1号、崇安区社会保险中心曲阳路17号、杨浦区社会保险中心16号、杨浦区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中心、江浦路736号、黄浦路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中心、黄浦路26号、青山社会保险中心
1、女职工流产后,用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金申领条件 早在2016年,上海市人社局就发布了关于上海生育金管理办法的新规:参加上海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新规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同时,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7人已浏览
1,351人已浏览
231人已浏览
5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