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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6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发布了关于上海生育金管理办法的新规定:参加上海生育保险,符合国家、市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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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金领取地为各区县社会保险中心,具体如下: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中心浦东南路3993号、徐汇区社会保险中心徐虹北路80号、长宁区社会保险中心定西路1016号9F、普陀区社会保险中心武宁路1032号、闸北区社会保险中心上海太路711号、虹口区社会保险中心曲阳路179号、杨浦区社会保险中心江浦路736号、黄浦区社会保险中心新永安路9号、卢湾区社会保险中心535号1号、崇安区社会保险中心曲阳路17号、杨浦区社会保险中心16号、杨浦区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中心、江浦路736号、黄浦路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中心、黄浦路26号、青山社会保险中心
1、女职工流产后,用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领取生育保险金条件: 1、在职人员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生育; 2、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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