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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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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将在下列情况下收回:租赁期内租赁或者购买其他经济适用房;闲置6个月以上;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或者交换;擅自破坏或者装修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改变住房用途的;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不能随意终止合同。但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对于承租人来说,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应该了解出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条件或理由,主要包括:1。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和借给他人;2、承租人利用租赁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规定,拖欠房租、水电等费用累计6个月;4、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改变住房用途。;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房屋内的设备设施,拒绝维修和赔偿的;6:出租人必须收回住房,因为事先无法预料到的事情;7、出租屋因地震等原因严重损坏,威胁居民人身安全,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改建。
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形如下: 1、将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进行调换的; 2、改变租房用途; 3、改变公租房装修不恢复原状的; 4、在住房内进行违法行为; 5、空置住房半年以上。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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