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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范围包括: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而引起的争议;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劳动合同签订、...
仲裁一般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是发生之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自愿的将纠纷提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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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合同纠纷主要包括:1。一般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供电、水、气、热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3、作权合同纠纷:许可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4、商标许可合同纠纷;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6、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经常出现在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侵权纠纷。上述纠纷,只要当事人达成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补充协议,均可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受地域和级别限制,国内外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泰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或争议:①婚姻、收养、监护、抚养和继承纠纷;②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行政争议;③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争议和农业合同纠纷。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根据《条例》规定,适用于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主要包括: (1)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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