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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二)因...
仲裁的范围包括: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而引起的争议;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劳动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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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哪些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这就是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是根据这样的原则加以规定的: 第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第二,仲裁事项涉及的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 第三,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一般就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根据《条例》规定,适用于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主要包括: (1)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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