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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否是因为工作的关系,在工作中,因为工作的关系时可以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如果是在你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咬伤的,可以视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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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工伤,那么是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作中因为工作的关系受伤,是可以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受伤,是属于工伤范畴,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想您问到工伤认定撤销怎么撤销,得通过具体条例来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突发疾病死亡,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值班不同于加班,不宜都认定为工作时间。对于“夜班”的人来说,他可以睡觉,睡觉的时间很难认为也是在工作。因此严格来说,该职工原先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是存在争议的。如果事实确实是:单位未安排他值班,他并非出于工作的目的而去单位“值班”,那么其突发疾病时,与工作就不存在任何因果联系,宪全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求,因而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原工伤认定部门可以自行纠正,撤销原先的工伤认定。自作出新的工伤认定之日起,相对人(职工家属、用人单位)享有相应的异议权。由于原先的工伤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办机构只能将相关意见反映给行政部门,而不能直接要求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部门撤销原先的工伤认定,并确认该情况不属于工伤之后,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待遇领取人返还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拒绝返还的,经办机构可依“不当得利”诉请法院判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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