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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 1、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2、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
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 1、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2、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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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刑事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一审程序。不适用于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虽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等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家重大刑事案件。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刑事简易程序不适用于重大疑难、复杂和涉外的刑事案件。刑事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到快速审判的目的。例如,简化审判组织、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简化审判期限等。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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