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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土地产权证只能证明土地的使用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归建房人所有。您的叙述比较模糊,我需要确认几个问题,当初是如何约定的?现在有没有办...
1、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但不能超过造成的损失,否则会违背公平原则,成为另一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收入的手段,你们的约定明显不合理。 2、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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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意向书》如果是两方真实意思,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限定,则视为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限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限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商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鉴于买卖两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足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2、不应强加具有决裂法要求的事实上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职责或加重买方的职责。 3、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两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按照《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是按日计算的,开发商每逾期一日并产生一日的违约金,违约越久,违约金总数会越多。在诉讼时,开发商会援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针对房开商的这一抗辩,房开商主张违约金过高,其应对“违约金过高”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只有证明违约金确实超过损失的30%,其主张方可成立。否则,每日万分之几的违约金并不算“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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