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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在收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善意使用该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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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详细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三)被告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有恶意意见。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网站的;(三)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未使用或者准备使用,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域名的;(五)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证明其在纠纷发生前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可以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和域名不同,或者有其他情况证明其不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恶意。
1、提交形式投诉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2、内容(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应当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四)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被投诉人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五)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允许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替指定专家(6)同一域名争议提出的司法和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完成,都必须进行说明,提交被投诉人可以得到的所有与该程序相关的资料(7)根据本规则向投诉人发送答辩书的复印件
隐名股东的权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1。与名义投资者订立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2、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录在股东名册中,记录在公司章程中,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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