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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的争议解决机构有两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二、纠纷方式。(1)抢注域名。(二)通用网站备受...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详细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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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域名与商标特别是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法律冲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以保护善意域名注册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合理保护主义”。合理保护主义是在综合考虑域名注册对驰名商标的实际影响,以及域名注册人注册相关域名的主观意图与注册后的客观行为是否可被确定为存在“恶意”后,才能确认相关的域名注册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侵害。可以说,合理保护主义是一种较为现实、可行的原则,有利于为国内外企业创造在网络环境下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时你们公司在委托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时应当是与其签订了委托协议或者合作意向书或协议等书面材料。需要确认一下当时在这份材料中是否对域名的归属有一定的约定。如果方便的话可以拍照微信传过来帮你确认下。 在没有看到合同的前提下,我做出几点推测。一般情况下,域名所有权是谁注册谁享有,至于贵司基于交费而对域名享有何种权利应看合同的具体约定。 如果合同对网站域名的归属没有约定,原则上应当属于对方。但应当属于对方公司而非该员工个人。当然,你公司对网站的内容建设等方面也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资金,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补偿或转让部分网站域名所有权。 你的这种情况建议你们还是双方协商处理。至于是否构成诈骗需要您在仔细叙述一下当时的情况才能判断。 如有需要可电话咨询,或者加我助理qq把合同发过来先帮你看下合同。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详细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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