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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资的双倍"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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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根据以上条款,双倍工资应从用之日起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月起计算,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以及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做了如下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1)、 3)、 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只要符合(1)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动者举不出(2)中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在此基础上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存在很大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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