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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是严重违纪行为,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经规定,职工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可以除名。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百年...
旷工是严重违纪行为,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经规定,职工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可以除名。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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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该条规定了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的条件和程序。除名的条件是职工没有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这里指的旷工是指职工无任何正当理由而不上班,如果有正当理由而未上班的,企业不能按旷工处理。对“经常旷工”,法律规定了两个客观的标准,即连续旷工和累计旷工。如果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就可以按“经常旷工”处理。除名的法定程序是:企业首先应当对该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在教育后仍然不知悔改的,企业才能对其予以除名。 第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该法第二寸九条又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期的含义和医疗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旷工的具体天数,所以这一方面由公司内部规则制度来规定。参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本条例已于2008年废止,仅作参考。
如果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只要符合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条件,那么,公司就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而不必依据旷工达十五天的规定。 1982年,颁布实施的《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已经失效。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第516号),宣布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其中,包括1982年的颁布实施的《企业员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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