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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是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但劳动者病休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一般都设立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或员工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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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100%.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1年不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的,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企业应该准予其一定的医疗期。如果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企业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企业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除此之外,企业还需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影响劳动力的,必须进行劳动力鉴定。劳动力鉴定由使用者、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向设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工作认定决定和员工工作医疗相关资料。检查工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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