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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不满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
要根据你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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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应当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您的医疗期与工作年限有关,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发布)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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