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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信访人来信进行登记、处理;核对来访人的有效证件,指导来访人填写登记表;(二)对本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信访人来信进行登记、处理;核对来访人的有效证件,指导来访人填写登记表;(二)对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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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二)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五)实行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机关,公开接待日的安排;(六)其它方便信访人的事项。信访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督办的意见和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卫生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卫生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卫生信访事项的;(四)办理卫生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单位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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