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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发挥内部监督作用。把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监督制约的范围,控申部门在受理相关反映检察执法中的信访和检察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且,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处理状况及时向控申部门反馈,既方便控申部门答复信访人,又方便于对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进行制约。其次是召开案件评析会,目的是要通过开展‘反向审视’,发现执法环节存在的问题,促进办案单位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办案质量。对已办结的每一起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等案件召开案件评析会,进行反向审视工作,与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座谈、收集反馈,就办案中发现的执法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总结反思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办案部门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办案质量。今年来,控申科对办理的一起刑事赔偿案件召开评析会,进行反向审视,并形成《刑事赔偿案件分析报告》,促进办案部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二)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不予采纳。对可能具有理论研究或者实践应用价值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组织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可以约见信访人听取有关情况。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二)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不予采纳。对可能具有理论研究或者实践应用价值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组织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可以约见信访人听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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