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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
1、6个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2、根据最高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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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1、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4、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 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对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行使法定优先权有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两种方式,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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