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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构成轻伤,在寝室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工伤,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
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以内医治无效死亡,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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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过劳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十几个研究学科,对于“过劳死”的认定判断标准、医学诊断标准的相关研究也还在起步阶段,认定“过劳死”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其次,我国尚未明确规定“过劳死”,法律类似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不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看似给“过劳死”被纳入工伤的范畴提供了便利,实际上“视同工伤”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时间和地点限制,很多“过劳死”案例都是因为长时间地过度劳累患上其他疾病,并通常治疗过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生死亡后果,很难被“视同工伤”。诸多因素使得劳动者家属在实际操作起来的时候难以得到法律救济。在国际上,美国企业为员工减压制定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各成员国制定了《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规定公司要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日本实行事后管治制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简称“劳灾”,相当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日本新的“过劳死”认定标准,对死亡前的工作状况的调查时间从一个星期调整为半年,以便掌握“疲劳积蓄度”,新标准还规定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而在我国台湾,则主张追究违规雇主的刑事责任,提高对违规企业的处罚。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在工作岗位发病,要区分是职业病还是自身疾病。如果是职业病的,需按照职业病防治条例来进行处理,申请职业病认定,然后要求赔偿。而对于自己疾病的,在工作过程中突发,只有抢救四时八小时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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