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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
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未履行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二是公司给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督促股东在合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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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取消股东资格的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应当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支付相应的出资。
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仅规定在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此推知,若无公司章程的规定,解除股东资格的表决权比例为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取消股东资格的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与一般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相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公司章程不能通过规定更高的持股比例要求剥夺小股东的股东会召集权和主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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