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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参加拍卖。如果拍得房产,照样支付拍卖款,但可以将法院判决的债权抵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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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参加拍卖。如果拍得房产,照样支付拍卖款,但可以将法院判决的债权抵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你这问题很有代表性。 1.按照拍卖合同约定,我全款代付了卖家的一般营业税、其他个人所得税等合计41万余元。卖家在上海也只有这一处房产,这笔款项究竟对不对? ---营业税满2年可以免征,所得税为拍卖价减去购买价后乘以20%。所得税交多少取决于原业主2006年购买价格。2006年取得房产,按照购买后上海房价涨幅,41万所得税应该是恰当的。 2、我全款付了20万余元的契税,这笔款项究竟对不对? ---契税税率各个地方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对不同面积、价格等在征收时有差异。对于近700万的房产,20万余元的契税,符合上海税率3%的规定。 3、我在上海只有这一处房产,但是税务局要求我每年上交房产税28266元,究竟合不合理? ---上海市房产税计算为总面积减去60x家庭成员数,乘以本次购房的单价,乘以0.6%。按照673万估算,你每年交房产税28266元,应该是符合规定的。 其实争论的焦点在于我是非上海户口通过司法拍卖购买了上海的住房,税务局说是按照上海市的规定执行,我不知道上海市对司法拍卖房产的规定究竟是什么样?也不知道上海市的规定符不符合国家法律 ---上海市并没有对司法拍卖房产的专门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一般营业税、其他个人所得税是卖方缴纳。但在不影响国家税收情况下,对税收负担作出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拍卖在“竞卖须知”和“竞买公告”中已明确过户税费的负担主体,买方拍得该商品房后承担所有过户税费也是没有问题的。
当生日对于房产拍卖价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如果对于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确认之诉。 参考法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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