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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具体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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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提要 一、延长生育奖励假: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 为给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女性产假调整后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128天。此政策实行不到一年,广东女性又迎来利好,产假将增至178天。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二、适度放宽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 新修正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 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从国家层面的规定是产假98天,在各省的地方法规中规定了延长的产假,应按本省市的规定执行。【已发布产假(陪产假)省市信息】:北京市:128天至7个月,陪产假15天;天津市:产假128天,陪产假7天;上海市:产假128天,陪产假15天;河北省: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辽宁省: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广东省:产假128天,陪产假15天;山东省:产假158天,陪产假7天;浙江省:产假128天,陪产假15天;江西省: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湖北省:产假128天,陪产假15天;广西省:产假148天,陪产假25天;山西省: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四川省:产假158天,陪产假20天;辽宁省: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青海省: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福建省:产假158至180天,陪产假15天;安徽省:产假158天,陪产假10天(异地生活20天);宁夏自治区:产假158天,陪产假25天;黑龙江省:产假180日,赔产假15日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的待遇是: 1、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接触劳动合同。 2、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3、女职工产期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期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期15天。对已婚24周岁以上或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女职工,应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产期30天,或奖励1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男女双方单位各负担50%,采取哪中奖励方法,由女职工决定。 4、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4个月(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含7个月)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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