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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削价”、“打折”都只是定价上的策略,是商家的个人行为,与商品质量无关。无论商家定多低的价格,都必须保证商品质量,除非商家标明降价商品是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问题滞销的“次品”、“处理品”,而“处理品”因为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才可以不退不换。对于商家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的合同,如“减价商品概不退换”等,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举报。在购买特价商品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购货凭证,这样“三包”才有保证。如果经营者事先声明是因为质量问题才将商品打折出售的,那么消费者就无权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否则,即使经营者在特价商品的销售现场和票据上注明“特价品不退换”的字样,这也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无效规定,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其“三包”的责任。消费者如果发现上述违法的告示语,或遇到“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的消费纠纷,可拨打“12020”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打折商品和瑕疵处理商品是不同的,打折商品依旧是正品,因此打折商品依旧是可以退换的,消费者们如果发现打折商品有质量问题,是可以要求商家退换的。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折旧费是折旧率、产品价格、产品使用日期三者的乘积。计算公式为:折旧费=折旧率(每日)×产品使用日期(日)×产品价格 产品使用日期:是指消费者实际使用产品的天数。计算使用日期时,应当自购买产品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维修的时间。 折旧率:主要在《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名录》的附件1中有具体的规定。
要求退货的话,若对方同意,需支付折旧费;若对方不同意,不能退换。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于列入该规定的商品,在符合退货条件的情形下,消费者有权凭发票及三包凭证要求销售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商品“售出之日”,是指销售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开具发票之日。“性能故障”,是指该商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该商品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该商品不符合其说明书、外部标志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例如,电风扇存在机体带电危及人身安全的漏电故障,彩色电视机存在图像不清故障等,均属性能故障。商品自出售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及时向销售者提出退货要求,并提供当时能被销售者接受的证据,证明商品的性能故障是在其购买该商品取得发票之日起7日内发生的,否则,销售者有权拒绝其退货要求。 不知我的回答是否解决了您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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