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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9、10、13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也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但消费者不愿再要同型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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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不合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特价商品不退货是否站稳脚跟,业者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律师说打折、特价作为业者的促销手段是正常的现象。然而,部分商家利用很多消费者不明真相或维权意识淡薄而做出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规定,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律师认为,特价商品不退货的规定,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时明确通知业者,可以认为是格式条款,但另一个重要前提是折扣、特价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换句话说,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现有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交换、修理等义务。因此,无论是否是特价商品,只要有质量问题就可以退货。
“削价”、“打折”都只是定价上的策略,是商家的个人行为,与商品质量无关。无论商家定多低的价格,都必须保证商品质量,除非商家标明降价商品是本身有瑕疵,或因其他问题滞销的“次品”、“处理品”,而“处理品”因为消费者事先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才可以不退不换。对于商家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的合同,如“减价商品概不退换”等,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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